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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May 2023
  2. Apr 2023
  3. Mar 2023
    1.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休息日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

      離職日期壓禮拜五(工作最後一天)和禮拜日,薪水有差

      因為例假、休息日有薪

    2.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;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,但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。

      <加班上限彈性> 工會/勞資會議通過後,一個月可以多加八小時(46+8) 但三個月內只能(46*3=138)小時

    3.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

      預告(員工)期可以用錢豁免,但資遣通報還是需要提前

      *資遣通報-->歸 就業服務法

    4. 終止契約

      形成權(一開口說就成立)

      ex:員工請假,只需要「告知」主管、完成請假程序即可,主管沒權不准假。

      ex2:員工自行請辭,主管也無權干涉。